案情概述
在2019年3月8日的一个午后,王姨计划乘坐火车前往河北省的省会石家庄。她的儿子小王特意陪她来到火车站,目送她进入候车区域。就在这天的中午12时22分23秒,王姨和小王刚刚抵达二楼进站口西侧的人工检票口,准备办理进站手续。此时,同样前往石家庄的小张,手持行李箱,刚刚通过安检,也正朝这个检票口走来。
就在这短短的四秒钟内,意外发生了。12时22分27秒,王姨突然转身,逆行向出口方向移动,意图离开检票口。然而,在她走了五步之后,也就是22分30秒,不幸与正在行走的小张的行李箱发生了碰撞,随即失去了平衡,摔倒在地。
王姨在摔倒后休息了大约两分钟,随后在小王和火车站工作人员的帮助下,被扶离了摔倒现场,并自行乘坐火车前往了石家庄。然而,上车后,王姨开始感到头痛、头晕等严重不适。到达石家庄后,她的意识已经模糊不清。石家庄市急救中心的工作人员迅速赶到火车站,将王姨接至医院进行救治。经过两次转院治疗,王姨最终还是于3月24日因脑硬膜下出血和呼吸衰竭去世。
王姨的儿子小王认为,小张的行李箱是导致王姨摔倒的直接原因,因此小张应对王姨的摔倒承担至少60%的责任。为此,小王将小张告上了法庭,要求小张赔偿包括医疗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交通费、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和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共计60余万元。
面对小王的诉讼请求,小张却坚称自己并无过错。他认为,虽然王姨的摔倒与行李箱有关,但他并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,也没有法定作为义务,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,并要求法院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。
法院审理
在本案中,事发地点位于火车站,这是一个繁忙的铁路枢纽,是公众乘坐火车的必经之地。王姨摔倒的具体位置是在火车站的进站检票口旁。根据常规情况,乘客在通过检票后应该直接前往站台乘车,而不会选择逆行返回进站口。因此,当王姨及其儿子小王从进站检票口逆行返回时,他们应当对自己的行进更加谨慎,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。这也是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。
在火车站检票口,一幅图示清晰地展现了繁忙的现场情景,然而这幅图与本文所述事件并无直接关联。故事的主人公是王姨和小张,二者在检票口发生了一起小小的意外。
王姨在行走中不慎转身,仅仅五步之遥便撞到了小张放置在地面上的行李箱。这一事件反映出王姨与小张之间相隔了一段距离。按照常理,王姨在逆行时应主动避让前方顺行的旅客,并留意四周环境,但她显然没有尽到这一基本的注意义务,因此对于事故的发生,她本人存在一定过错。与此同时,小王作为王姨的家属,陪同她一同前往火车站,理应承担起照顾王姨的责任。
那么,小张是否应当对此次事件承担侵权责任呢?小张是一位正常行进的旅客,他手拉的行李箱并不超大超重,且整个过程中行李箱始终在他的控制范围内,并未离开他的视线。
王姨转身与行李箱相撞的时间非常短暂,不足四秒。对于正常行进的小张来说,他既无法预见到王姨会突然转身逆行,也无法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做出判断并采取相应的避让措施。在这种情况下,行走时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由王姨这样的突然逆行方承担,而不应强加于正常行进的小张身上。
综合以上分析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小张在此次事件中既不存在主观故意,也不存在过失,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。最终,法院做出了判决: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。这一判决既维护了小张的合法权益,也体现了法律对于过错方的明确界定。